物电学院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实施细则

作者:      来源:      时间:2023-07-03 16:18:14      点击数:

物电学院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实施细则

教学是高校人才培养的主渠道,教师是高校人才培养的骨干力量。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、国务院《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》以及教育部《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》等精神,加强教学管理,建立健全科学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体系,完善教学评价机制,做到教学工作规范化、制度化、科学化,也为提高物电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,建设高质量的教师队伍,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和适应能力,结合人才培养综合评价指标,从学院实际情况出发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
一、组织领导

根据教务处对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统一安排,我院成立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小组,并组织院内同行专家成立院级教学质量评价专家组,对任课教师进行综合评价。

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小组成员如下:

组长:杨建荣

副组长:章凯

成员:姜贵文、叶冬连、杨志胜

二、评价原则

1.客观性原则。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应以客观事实为基础,实事求是,全面、客观、公平、公正地进行评价。

2.科学性原则。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应坚持严肃、认真、科学的态度,并以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为中心,课堂教学是教学工作的关键环节,是全部教学工作的重点。

3.可行性原则。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方案设计应具有可操作性,坚持学生评价、督导评价、领导评价、同行评价和学院评价相结合。学院是学校开展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,应充分发挥学院在教学评价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。

4.指导性原则。通过教师教学质量评价,帮助教师诊断教学,做到扬长避短,指导教学。

三、评价对象

1.全院在职在岗、从事本科教学工作的任课教师。

2.教师获学校批准外出进修、访学或长期请假等未承担教学工作任务不予评价,以合格等级计入档案。

四、评价周期

教学质量评价原则上每学年开展一次,要求最迟于每年9月份完成上一学年的评价工作。

五、实施细则

(一)物理与电子信息学院教学质量评价内容包括学生评价、同行评价、督导评价、领导评价、教学档案资料检查、课堂秩序管控情况、教学业绩七部分,满分100分,分值分配及评价说明如表1。

表1 教学质量评价分值分配表

序号

评价内容

分值

评价说明

1

学生评价

20

教务系统中开展

2

同行评价

10

教务系统中开展

3

督导评价

10

教务系统中开展

4

领导评价

10

教务系统中开展

5

教学档案资料检查

30

由院督导组负责检查评分

6

课堂秩序管控情况

10

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发现、查实、反馈,学校统计通报的情况为准。

7

教学业绩

10

由教学秘书按照上饶师范学院职称评定办法认定的业绩分数计算。

(二)评价结果

根据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综合得分排序,将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分为优秀、良好、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,其中,位居前20%的为优秀;位居前21%-80%的为良好;位居后20%的教师,得分6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,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。

1.凡存在以下情形者,教学质量评价不得评为优秀:

(1)全年因私调课达3次及以上。结合学校教职工考勤及请假有关规定,因婚、丧假和突发疾病等原因,调课审批程序完整的,可不予计算次数。

(2)学年内因教学质量问题被学生投诉1次及以上、经学院教学督导组核查属实者。

(3)学年内出现三级及以上教学事故者。

2.凡存在上述第(2)或第(3)种情形者,教学质量评价不得评为良好。

3.凡存在以下情形者,教学质量评价评定为不合格:

(1)学年内出现一级教学事故,或出现2次及以上二级教学事故者。

(2)参与评教的学生中,有半数以上学生对其教学满意度总评价为不满意者。

在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后,应将评价结果列入教师常规教学档案材料。评价结果须在每年10月份报备教务处。

(三)评价结果应用

1.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,应在职务、职称晋升和岗位聘任、评优评先和绩效评定中予以充分运用与体现。

2.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为“良好”及以上者,年度考核方可评为“优秀”。

3.学生评价连续3年位居学院排名后3%者,将予以停教处理,由学院制定教师帮扶计划,并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能力提升相关培训,经由校教学督导评定、认可后,才可继续任课。

4.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为“不合格”者,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“不合格”。

5.教师获学校批准外出进修、访学或长期请假等未承担教学工作任务的,其评价结果不参与学院排名,仅记入档案,不作为业绩使用。

6.实验人员承担实验课教学,其考核结果不参与学院排名,但记入档案,作为实验人员工作考核的依据。

六、教学事故及处理

遵照《上饶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(修订)》(饶师院发〔2017〕5号)执行。

七、其他

1.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
2.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,由物电学院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小组负责解释。

本实施细则自即日起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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